潘先生
本人于2024年11月1号至2025年3月1号在襄阳投个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篮球教练工作,自2025年3月1开始襄阳投个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,目前拖欠本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的工资,共计2540元。
冯先生
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入职绍兴市七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,担任采购文员,后调岗销售,工作9年3个月期间一直兢兢业业,被申请人一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。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通知申请人降薪调岗。申请人明确拒绝降薪调岗,被申请人直接暂停申请人工作且通知申请人去劳动仲裁。